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条例
为了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特制定本条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
3、父母亲因身体或下岗等原因,均无固定收入;
4、家庭因遭天灾人祸无法缴纳学费;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6、中学时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及以下;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及以下;
3、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及以下;
4、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
二、资助方式
(一)资助:本人或家庭遭遇不幸,给生活带来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100—500元的临时资助。
(二)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村、镇政府证明,学校调查核实,确无力缴纳学费,学校酌情每学年给予减免学费500—1000元(申请者需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社会资助:资金由社会组织、团体、人士提供,按出资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安排给特困学生,品学兼优者优先。
(四)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
(五)在2、3、4三种资助方式中,困难学生一般只能接受其中的一种,不重复接受资助。
三、资助程序
(一)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本项工作。
(二)系(部)了解和掌握学生的经济生活状况,并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三)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持当地政府关于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经班主任认定后,报所在系(部),系(部)初审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对象进行全面审核,按照特殊困难优先,品学兼优优先的原则,提出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的建议,于每学年开学的第二个月内集中报校长会审批。再将校长会批准的方案反馈给各系(部)。
四、资助管理
(一)系(部)在实施管理中,对全体学生包括经济困难学生要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二)接受资助的学生,各系(部)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跟踪调查,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品学情况反馈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备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资助对象:
1、前二学期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收入累计2000元以上;
2、家庭经济好转已脱贫的学生;
3、受学校处分,一学年内不享受第2、3、4类资助。
(四)申请资助中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资助,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学生;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