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为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风险,9月20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自9月2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认房认贷”的原则,并明确“认房”标准,“认贷”原则按原有政策和规定执行,即停止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同时,通知对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因购买商品住房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买卖预告登记)时间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台房金管〔2018〕8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upload/file/20180926/20180926085855_978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