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台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添加时间:2011-06-10 21:09
关于公布 2011 年度台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台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布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33项):
1 、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
2 、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显示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
3 、办公用品: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2万元以上);
4 、专用材料:一类疫苗(免疫规划疫苗)、动物疾病防控疫苗、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限执法部门制装,5万元以上);
5 、专用设备: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20万元以上,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和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2万元以上)、电梯和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
6 、交通工具:汽车;
7 、商业软件: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行业应用软件除外)。
(二)工程类(3项):
1 、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2 、绿化工程(10万元以上);
3 、市政设施、亮化工程(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5项):
1 、软件开发设计(10万元以上);
2 、机动车辆维护保障(保险、加油、维修);
3 、会议(一般会议);
4 、培训(国内培训);
5 、物业管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部分医疗耗材(卫生系统);
(二)教学仪器设备(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
(三)消防部队技术装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采购项目进行归集,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 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市本级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县(市、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
工程类项目:市本级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30万元;县(市、区)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2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都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执行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见附件)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无论执行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三)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有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体现采购本国货物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原则。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按要求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五)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一并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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