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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章程(修订稿)

作者:添加时间:2021-07-26 15:17来源:


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章程

修订稿

 

 

  ……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系统架构  ……………………………………………………………..….3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4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第五章 学习者  ……………………………………………………………..…….13

第六章 教职工  ………………………………………………………………………....13

第七章 财务与后勤保障 …………………………………………………..……..…….15

第八章 标识与校庆日 ……………………………………………..…………………...16

第九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16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 …………………………………….…..17

第十一章 附则 …………………………………………………………………………..17

附件………………………………………………………………………………..……..19


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创建于1979年,是一所以开放教育和成人脱产教育为主体、多元办学、多种教育类型协调发展的现代远程开放大学。经台州市政府同意,学校增挂台州社区大学台州老年开放大学两块牌子。

学校奉行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特色鲜明、服务为重的办学方针,秉承敬业、诚信、和谐、创新的校训,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适应台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简称台州电大;学校的英文名称为:Taizho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Taizhou Community University),英文缩写:“TVUC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台州市东海大道2000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tztvu.zj.cn

第三条  学校是以促进终身学习为使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面向全市开展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9569万元。

第五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主要以培养具备良好职业素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七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主要开展本、专科教育,同时开展电视中专教育,依法颁发或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实施非学历教育,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九条  学校承担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在台州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十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系统架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系统办学,由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校本级,简称台州电大)、县级电大学院组成。台州电大向上承接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浙江开放大学(省级电大)的教育资源和业务指导,向下指导县级电大学院的教学业务。依托系统,学校同时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一)市级电大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考试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县级电大学院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县级电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上级电大(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开放大学及市级电大)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台州社区大学主要开展台州市社区教育理论研究、业务指导、资源开发、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依托县(市、区)社区学院、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和村居民学习点,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服务全市社区教育。

第十五条  台州老年开放大学主要开展全市老年教育以及全市电大和社区教育系统老年教育的业务指导、教育示范、师资培训、资源开发、平台建设、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培训等工作。依托县(市、区)老年教育学院、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和村居民学习点,形成面向全体、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教学有序的老年教育网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培训、科研、行政管理及服务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招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

(五)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员工;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遵守国家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台州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教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保障学校依法参与教育事业,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清廉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党委履职提供充分的支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就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磋商协调学校重要工作的主要途径,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列席会议担任记录员,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二级学院与职能部门学院是学校教学实施、科研管理、学生管理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决策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增设、调整、撤销学院与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台州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学术与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与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与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和设置办法,教学资源和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以及招生标准等;

(三)审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术机构和教学组织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五)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事务;

(七)评议校内各类教学、科研、人才资助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评审推荐校外限额申报的教学与科研项目及奖项等;

(八)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客座教授聘任等事务;

(九)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学校预算决算中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他需要提交学术与教学委员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与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人数为学校全体教职工总数的40%以内,教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是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联系团员青年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办学内容、办学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学校内部通报。

第五章  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学习者是指参加学校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习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习者享有学习自主权,可依据学校规定选择面授辅导、远程学习、自主学习等学习方式,达到学校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或非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者享有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对所受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与提出申诉等权利。全日制学习者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习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习者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成立相关机构为学习者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学习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充分运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理论、技术以及管理知识等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同时还享有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职称、职务评聘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和竞争机制,依据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定责。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校园文化生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和高校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精神,学校努力改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设立相关机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学校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包括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中英文和学校视觉标识。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校视觉标识取台州的拼音首字母TZ,整体图像取自展翅飞翔的鹰的翅羽,舞动的飘带和空中的电波。展翅飞翔的鹰象征着学校拼搏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舞动的飘带象征着学校的活力,电波表现学校特殊的教学方式。色彩上,蓝色代表着现代、科技;渐变代表着创新、和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28日。

第九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台州市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学习者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六)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党委提出终止动议,经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教育局、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教育局、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台州市教育局核准,报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附件

 

台州广播电视大学(台州社区大学)标识

 

一、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字

 

 

二、学校徽志